南華大學衛生保健組

 

  電子煙是一種新興產品,其煙油成分及透過電池產生熱能將液體霧化方式,與傳統紙(捲)菸有相當大的差異,所含 成分可能有尼古丁、毒品之成癮物質,尚測量到甲醛、乙醛等致癌性成分,容易刺激眼部及呼吸道,長期吸入可能 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也可能傷害旁人健康。

  若查獲之電子煙含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理;若含有尼古丁,屬偽劣假藥,依藥事法處理;倘電子煙產品宣 稱具「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 」等醫療效能詞句,即使不含尼古丁成分,亦違反藥事法 有關廣告之規定。若電子煙外型似菸品形狀,則違反菸害 防制法第14條之規定。

  依103年1月14日「協商電子煙之適法性及稽查 處分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第三點決議「藥政單位約談涉嫌 違法之業者時,應一併會同健康促進科,就違反菸害防制 部分共同約談、紀錄;衛生局健康促進科對於電子煙外型為菸品形狀,即可依約談紀錄,立即先依菸害防制法處罰」辦理。對違反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即刻依查獲事實從 嚴處分;如遇有須請業者陳述意見之需要,建請於稽查現場一併為之,以加速相關處分作業流程。 

  依菸害防制法第30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14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3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 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同法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 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目前電子煙並未經核准製造輸入或販賣,亦非合法藥物或菸品,多數含有尼古丁,在國內外亦曾多次查出含有其他有害物質,包括:安非他命、大麻、甲醛、乙醛等,亦有發生爆炸之風險,確屬對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損害或有損害之虞。為防止違法電子煙產品繼續流通,如該不法業者為 電子煙製造或輸入者,併請依菸害防制法第30條第1項後段 之規定,令其限期回收;如為經銷者,則依消保法第36條 之規定,命其立即停止該商品之經銷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如有違反者,得依同法第58條之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併予敘明。

電子菸含「尼古丁」一樣癮會成

電子菸是一種霧化器,可將含有尼古丁、甲醛、乙醛、丁二酮、多溴聯苯醚、重金屬、或其他藥物及香料等進行霧化,供使用者吸入。電子菸菸彈通常含有6~24毫克尼古丁,有時還達到100毫克以上。

電子菸有「甲醛」、「丙二醇」、「多溴聯苯醚」、「重金屬」等致命化學物質

電子菸製造商與銷售商經常宣稱此產品為安全的菸品替代產品,尤其不會產生致癌物質。但電子菸蒸氣中含有甲醛和乙醛等致癌物質,其含量甚至是紙菸的10倍;此外多種未知添加物,吸入之後對肺部和循環系統、免疫系統都可能造成永久傷害;多溴聯苯醚若直接吸入也會影響生殖能力及胎兒發展。

電子菸有爆炸的危險

電子菸品並無標準定義,不同製造商的設計與成份差異甚大,製造品質良莠不齊,全國諸多案例,使用中、充電時突然爆炸,甚至是自然引爆,造成口腔被炸個洞、全身燒傷、骨折等,若吸菸者抱持「可以安心使用」的錯誤心理,不僅有爆炸的危險,還花了錢讓健康受到嚴重傷害、延後戒菸時機,實在得不償失
 

電子菸研究與結論 電子菸管制現況點我看電子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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