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身心靈健康中心-衛生保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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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保險

039111-112學年團保繳交明細費用

 
※加註備註:

.教育部補助每位學生每學年一百元(每學期五十元)。其餘保險費由學


生自行每學期繳納
(採四捨五入計算,不足一元以一元計)。

 
二.免繳學雜費學生及原住民學生其保險費併入學校辦理各類學生減免學雜


費申請補助,每人最高補助三百十三元(分上下學期,各為一百五十六元


及一百五十七元)。

       112-2學年度學生平安保險諮詢

日期:113年2月21日至113年6月19日
活動時間:每週三 14:00-15:00
活動地點:成均館C112
活動內容:
學生平安保險相關事宜,歡迎前來詢問
三商美邦人壽業務孫小姐-0955804211

可以加LINE  電話號碼:0955-804211

(P.S.諮詢時段相當於申請單收回,故錯過就得再等下次諮詢時段)




112-1學年度學生平安保險諮詢
日期:112年9月13日至113年1月3日
活動時間:每週三 14:00-15:00
活動地點:成均館C112
活動內容:
學生平安保險相關事宜,歡迎前來詢問
三商美邦人壽業務孫小姐-0955804211

可以加LINE  電話號碼:0955-804211

(P.S.諮詢時段相當於申請單收回,故錯過就得再等下次諮詢時段)

***111-112學年團保公司為三商美邦人壽***
(111/08/01~113/07/31),業務孫小姐0955-804211

~寒暑假期間為每個月月底的週三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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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申請附相關文件: 
  1.診斷書(副本要蓋醫院章)
2.收據(副本要蓋醫院章) 
3.申請人銀行帳號存摺影本        
4.未滿18歲法定代理人處要簽名 
5.學生證影本且有蓋註冊章
6.
骨折需附 X 光片

三商美邦人壽支票變現金同意書.三商美邦人壽支票換現金委託書
(外籍生請填寫這兩份資料,申請書以中文版為準,英文版提供外籍生對照說明)

 理賠明細


學保理賠申請注意事項:
1、 凡本校之在學學生或休學保有學籍中,仍有繼續繳納學生團體保 險費皆可申請,備妥下列文件:
(1) 理賠申請書(請至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網頁下載,或至衛保組C112索取;未滿18 歲需家長簽章)。
(2) 診斷書(可至醫院申請副本,不可自行影印)
(3) 收據(可至醫院申請副本,不可自行影印)
(4) 存摺帳號影本
 2、 申請醫療理賠者檢附之文件,審核後不退回。
3、 學生平安保險申請分為二種:「意外傷害事故」及「疾病住院」。
(1) 意外傷害事故:門診、急診皆可提出申請。
(2) 疾病:則必需住院治療才可申請。
(3) 以上 2 點於事故發生日起(具有學籍)2 年內均可提出申請, 逾期失效將無法申請理賠。
4、 同一事故傷害於治療完畢再開立診斷書即可,並請醫師註明回診次數。若只需治療一次,則當次就開立診斷書,以免日後需再次掛號。
5、 若同一事故,於不同醫療院所治療,申請時皆需備各家醫院的診斷書及收據;若在外另自行有保險,則診斷書及收據,別忘多申 請一份副本(學校可用副本申請)。
6、 送件後三-四週內,保險公司會將理賠金匯款到學生帳號(需附帳號 影本),屆時請學生自行補登存摺,若有任何問題再與衛保組護理師或三商美邦駐點業務孫主任連絡。

有保險相關問題可以E-mail聯繫~
南華大學 衛生保健組 陳護理師
電話:05-2721001 #1232
E-mail:
yiyi07386@nhu.edu.tw


                      「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作業原則」第3點、第4點,業
                 經本部於中華民國 112年3月1日以臺教學(二)字第1122800360A號令修正
                 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法規修改公文-1.2.3.4


南華大學學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聲明書
南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含施行細則)、教育部相關法規法令之規範及本校隱私權政策聲明,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依據個資法第八條規定,本校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以此特定本聲明書。

一、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本校基於人身保險(001)、學生(含畢、肄業生)資料管理(158)之特定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個人者(C001)、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03)、學校紀錄(C051),例如姓名、學號、系所/班級、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除法令或教育部另有規定外,特定目的未消失前均為利用期間。(二)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於中華民國境內或經學生同意處理、利用之境外地區。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除本校自行利用外,尚包括為辦理上開蒐集目的所必需之相關合作單位及主管機關或其所指定之單位。(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學生不參加保險之證明及通知家屬。紙本資料皆存放於檔案櫃保存。
四、學生依個資法第三條得行使查詢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之權利。
五、學生請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務必提供正確、最新及完整的個人資料,若個人資料有誤或不完整,您將可能損失相關權益。六、本校得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將個人資料或相關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七、本校保留隨時修改本告知聲明書之權利,如有未盡事宜將修訂後之規範公告於本校網站,不另作個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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